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生管理体现“以生为本”的思想,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应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具体详见《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服从学校有关部门对校园的管理,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 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大学“六铁一全”特质学生表彰条例》和《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大学学生奖励评定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详见《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六章 诚信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践行大学生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诚实守信、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和校纪校规。结合日常,形成学生诚信量化考核成绩单,作为诚信教育的承载工具,记录学生在校期间诚信表现的全部过程。学生诚信量化考核成绩将作为学生党团组织发展、评优评先、学生奖助、推荐就业、单位招聘的重要依据。通过诚信教育管理,不断提高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做到讲诚信、守公德,诚心做事、诚实做人,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实现全面发展。详见《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大学学生诚信教育管理细则》。
第七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详见《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大学制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