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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26年09月04日 18:54  点击:[]

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依法治校,科学管理,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本科各专业学制标准一般为四年,专升本学制一般为两年,专科学制一般为三年(“3+2”中高职衔接一般为两年)。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所学专业学制加四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不予注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保留学籍期不计入修业年限;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就读的学生、符合休学创业标准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所学专业学制加六年。

第四条 学生提前完成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毕业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学生提前毕业,应当于预计毕业时间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准予提前毕业。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

第五条 学生不能在所学专业学制要求时间内毕业的,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在毕业当年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将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如在预计毕业时间前达到毕业要求,则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可在所学专业最长年限内回校学习、考试,修满规定学分,取得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取得学位证书。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身心健康状况原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认为不适宜在校学习,应在录取当年报到后两周内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个人有效证件、录取通知书、医院诊断书,经学校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附录取通知书、入伍通知书以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出具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学校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三)因创业等其他因素无法按时入学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需向学校提出申请,无故未提出申请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在期满前7天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合格后,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籍注册后,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上查询、核实个人学籍信息,如网上信息与本人实际信息不符,应及时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联系处理。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注册要求如下:

(一)每学期教学前两周内缴纳学费;

(二)注册时应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学院指定地点办理手续;

(三)因故不能按时办理注册,须提前向学院申请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期限为两周;

(四)经济困难学生经相关部门批准,暂缓注册,可选课修读课程。暂缓注册的学生应在15周内缴费注册,逾期所修读课程成绩不予记载;

(五)未缴纳学费或者注册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均视为放弃注册学籍,不予推荐就业,并视情况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校对学生上课、实习、早晚自习、早操、公益劳动、军事训练、形势政策及各类教育活动等,实行考勤。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学生旷课时间,按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非教学计划内规定的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学生活动,按实际学时计算。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上课的或在校学习期间离校的,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未办理销假手续者,逾期部分按旷课处理。详见《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大学学生请假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学院学生考勤工作,对缺勤累计达到有关规定者,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学生请假的相关手续(申请书、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销假手续等)应当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综合素质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和学生选修的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方面,对学生的日常表现、学习、素质与实践、体质健康、劳动实践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具体规定详见《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详见《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学校根据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经学生同意,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休学创业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优先考虑。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退出现役后复学(入学)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转入其他专业学习。详见《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大学学生参军入伍优待政策及退伍复学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或通过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或者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 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七)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伤、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 1/3 以上的,或一学期累计超过 30 个及以上教学日的;

(二) 根据考勤,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 1/3 以上的,或一学期累计超过 30 个及以上教学日的;

(三) 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创业的;

(四) 学校公派赴境内外交流学习的;

(五) 本人申请休学的;

(六)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休学以一年为期,一般不超过两次。因病未愈,经学校批准,学生可以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休学创业,经学校批准,学生可以连续休学三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休学时间从学生办理休学手续时起算,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在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计入休学时间,已经考核的课程成绩有效。对毕业年级的学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外,从春季学期开始不予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凡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当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后,经所在学院审查后,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

学生申请休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因病休学的应出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书,创业休学的应出具正式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公司或企业实体证明、学生本人是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证明、实际运营的公司或企业实体提供验资报告或1-2个月的财务报表;

(三)其他情况按学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不得变更户籍,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学生休学当年,其已经缴纳的学费及其它费用按学校财务收费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入伍通知书或相关有效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查后,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后,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并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逾期不办,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经学校医疗服务中心或指定医疗机构复查确认病愈并可以正常学习的,方可复学。因创业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交创业总结等相关材料。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退出现役后复学(入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退出现役证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编入休学前所读学期原专业。当原专业无存续时,由学校安排到相同层次的相近专业学习。学费标准以及学业修读要求以复学后专业为准。


第八章 降级、退学

第二十九条 对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学业警示、降级、退学处理。

(一)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不含任选课和辅修课程)达到14学分者,给予学业警示;

(二)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不含任选课和辅修课程)达到20学分者,给予降级;

(三)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不含任选课和辅修课程)达到35学分,给予退学;

(四)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给予退学处理;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给予退学处理;

(六)经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给予退学处理;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给予退学处理;

(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准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每学年初办理降级手续。降级之后的教学安排:

(一)降级之后,学生修读本年级本专业未得到学分的课程;

(二)降级之后,前一年级未得到学分的课程,采用自修的方式;

(三)降级之后,无后续专业时,由学校安排到相同层次的相近专业学习。学费标准以及学业修读要求以复学后专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降级,延长学习时间,计入最长修业年限。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同意,经学院审核,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办理退学手续。退学学生应在退学批准后的3日内办理手续离校。

在校学习满一年的可申请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不给予开具任何证明、不颁发肄业证书。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 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学校在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 由学校作出退学处理决定的学生,学院将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学校利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校将处理决定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退学(含开除学籍)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费、住宿费退还事宜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毕业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详见《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按照教育教学规定修读全部课程并完成相应的教学环节,但未修满学分者,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结业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课程考核,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正式学籍不满一年退学的学生,发写实性学习证明;正式学籍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大学制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高等学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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