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大学学生诚信教育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学生诚信教育,规范学生诚信行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诚信教育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宣传部、安全保卫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计划财务处、团委、马克思主义学院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校学生诚信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三章 具体要求
第四条 学校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活动,加强学生诚信教育管理,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自觉接受学校开展的各类诚信教育活动,遵守学校的学业规范和学术规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履信行为。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避免出现以下失信行为,包括:
(一)不如实向学校提供必要的个人及家庭信息;
(二)不按时按需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三)伪造家庭困难信息,冒领助学金等补助;
(四)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在评奖评优、就业、选拔干部中伪造和篡改材料信息;
(六)在学术活动中违背学术诚信、学术道德,毕业论文(设计)、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
(七)在校内外学业技能、学术、文体等竞赛活动中有欺骗行为,或在考试中作弊;
(八)不遵守校园和课堂秩序,在考勤活动中瞒报、代报,盗用公共资源,欺诈他人;
(九)不遵守互联网秩序,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有害信息;
(十)不遵守金融秩序,参与套路贷、高利贷、赌博(网上赌博及带有赌博性质游戏);
(十一)不遵守交通运行规则,有交通道路严重违法以及火车、飞机乘坐不良记录;
第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诚信记录,辅导员、班主任和班级小组进行综合鉴定,对学生诚信情况进行记录。
第八条 学生在不良诚信记录期间,取消其奖学金及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对有不良诚信记录行为的学生,不能担任学生干部职务。
第九条 学生对不良诚信记录和因失信行为受到的处分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详见《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