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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26年09月04日 18:56  点击:[]

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本科、高职(专科)学生(包括已经报到入学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学术道德的行为。

实施违纪处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为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处罚

第六条 学生违纪,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限为3个月,记过处分考察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限为12个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被学校有关部门或有关国家机关调查问话或者未掌握其违法违纪行为之前,能够主动如实坦白其违法违纪事实,主动退还赃物,或积极赔偿损失,并有悔改表现者;

(二)在组织调查违纪事件过程中,主动、如实地揭发他人错误;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欺骗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在组织调查中串供、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

(三)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参与作出处分决定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诱惑、威胁、打击报复,伪造变造证据,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调查处理的;

(四)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或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来校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者;

(六)结伙或共同实施的违法违纪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为首者及主要参与者;

(七)拒不承担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民事责任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其他条款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或者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因违纪行为侵害国家、本校及他人权利的,违纪学生应当根据下列情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破坏校园环境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四)有其他侵权行为的,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责任可以在处分决定中酌情一并处理,也可以在违纪学生免予纪律处分的情形下独立适用;但是,在相关司法程序、国家行政程序中已经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不予重复处理。

第十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考察期内,不具备各类评优及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


第四章 处分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处理,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二)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发生在寝室生活区的违纪问题,由大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提出处理意见,通报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调查取证。一般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查证;情节复杂或违反法律、法规、治安处罚规定的,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调查。

(二)听取陈述和申辩。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学院要写出文字说明。

(三)处分报批。经调查核实,需要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填报相关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经核实后,以下各项可作为有效证据:

1.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合法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2.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3.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4.证人签名的证言;

5.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6.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7.其他有效证据。

(四)下发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五)送达处分决定书。送达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文件,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达,要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件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件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被处分人。

(六)各学院要将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

(七)对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八)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学生如不提出申诉,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办完离校手续,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要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处分决定书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视情况公示。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不予公示。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按《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做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第十七条 受处分的学生,处分到期后,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处分部门审查考核后,确认有改正错误表现,达到教育目的,可解除处分。

第十八条 在处分考察期内,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原处分部门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九条 处分考察期间再次违纪者,视情节轻重可延长处分考察期或给予加重处罚。


第五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秩序。如违反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者,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且被给予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构成刑事犯罪,且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二)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下(不含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有关国家机关认定其行为违法,但因情节轻微不予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要求恢复原样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500元及以上不足1000元(不含1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1000元及以上不足2000元(不含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2000元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以盗窃、骗取、勒索、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本校或者他人财物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经学校安全保卫处或公安机关确认有作案动机但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窝赃、销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所涉及价值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所涉及价值500元及以上不足1000元(不含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所涉及价值1000元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破解、仿冒或者伪造校园卡以及其他校内有价支付凭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多次作案、屡教不改,或结伙偷窃财物,情节恶劣者,加重处分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次及以上侵犯财产行为进行处理的,所涉财产的价值应当累计计算。

第二十四条 扰乱学校或者社会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者,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哄闹,乱写乱画,故意摔砸、破坏物品、设施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使用计算机程序等技术手段恶意选课,或者有其他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或有翻越道闸出入学校、翻越闸机出入寝室等情况的,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有饮酒酗酒行为,或饮酒酗酒滋事或饮酒后影响他人休息或酒后肇事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或违章设摊设点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具有传播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情节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学校楼宇内以及其他非吸烟区禁止吸烟,发现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以现金、票据等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阻碍调查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组织、策划、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组织或者参与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和精神文明且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活动的,对初犯者进行批评教育,教育后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携带、收藏、吸食、注射毒品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精神类药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俱乐部、沙龙等的;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以上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五)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的,或者进行邪教活动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六)携带、观看、传播、制作、复制、贩卖非法出版物或者音像制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七)携带、收藏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八)盗窃公章、涉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九)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私拆、隐匿、毁弃他人信件或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十)发布有关代课(包括代刷网课)、代考、代写及买卖论文等信息者或组织、参与以上行为者,或有其他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十一)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十二)遗失、损坏馆藏文献(图书)后,拒不赔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十三)有窥看、滋扰等流氓行为或进行性骚扰、侮辱或伤害他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十四)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卖淫、嫖娼,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引诱、介绍、容留他人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殴打他人或互殴,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目击事件过程而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或干扰组织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提供打架斗殴提供管制刀具等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预谋策划打架或纠集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者,以及打架后不通过组织解决而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使事态扩大或敲诈勒索者,给予责任者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者,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性物品进入校园或在校园内存放上述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或扔掷燃烧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三)挪用、破坏消防器材、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因挪用、破坏消防器材、设施而延误灭火或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因过失引起火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故意纵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有关机关处理;

(五)违反实训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私接电源或者在室内或楼道为电动代步车(电动单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的蓄电池充电,或者违规存放上述车辆的蓄电池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或者学校关于网络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虚构或者捏造事实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信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赌博、诈骗、教唆犯罪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或将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窃取、删除、修改或增加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的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泄露国家秘密,或泄露学校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的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私自开设DHCP服务,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的,或盗用他人的网络账号冒名使用网络应用系统的,或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利用网络,恶意攻击其他网络用户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的或侵犯个人隐私权和荣誉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利用网络,谩骂、侮辱、恐吓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利用网络、自媒体等平台组织为违法违纪行为提供帮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参与网络裸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有证据证实参与裸聊属被胁迫的,可免于相应的处分;胁迫他人裸聊,或者组织裸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网络信息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的,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视行为性质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冒用他人名义和身份(包括他人生物信息、IP地址或者邮箱地址),造成危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侮辱、虐待、恐吓、诽谤、威逼、陷害、诬告、非法拘禁或禁闭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非法扣留、隐匿、毁弃、冒领或私自拆开他人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侮辱妇女或猥亵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公寓内所有区域包括楼梯、走廊、寝室、洗衣间、淋浴间、卫生间、洗漱间等任何位置均禁止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烧煮食物,严禁存放或使用任何化学品、液化气、煤油炉、酒精炉等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燃点蜡烛,不得以任何事由使用明火,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公寓内严禁存放或使用双节棍、钢棍、管制刀具及其他各类非学习所需易带来安全隐患的危险品,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内私拉电线或安装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电瓶、电煮锅、电炉、 电饭锅、电饭煲、 电火锅、电磁炉、微波炉、热得快、 电水壶、 电热毯、取暖器、直板夹、电吹风等易发生火灾隐患的违章电器,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恶意阻止公寓工作人员正常工作,侮辱、打骂公寓工作人员,有损大学生形象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对故意污染、遗失或损坏公寓内公共设施设备者,除必须修缮到使用标准或购置换新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公寓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经查实,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公寓区内圈养动物、宠物或其他影响寝室生活环境,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公寓区内严禁高空掷物等,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违者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未经批准,擅自在他人寝室留宿或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他人带其进入公寓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责任自负;

(十)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在公寓内未经批准擅自经商、贩卖、推销、张贴广告、派发传单、悬挂标语横幅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禁止以任何方式攀爬、翻越(阳台、窗户)进出公寓,如造成阳台、窗框或纱窗损坏的除需恢复原状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转租、转借、骗取房间或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公寓走廊、楼梯、平台等公共区域不得摆放鞋子、鞋柜等个人物品,不得堆放杂物或乱扔垃圾,屡劝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违反学校考勤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无故多次迟到、早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一个工作日以上,四个工作日(含四个工作日)以内,或累计无故旷课8-2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四个工作日以上,六个工作日(含六个工作日)以内,或累计无故旷课24-36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六个工作日以上,八个工作日(含八个工作日)以内,或累计无故旷课36-48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八个工作日以上,十个工作日(含十个工作日)以内,或累计无故旷课48-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连续两周以上,或累计无故旷课90学时以上,予以退学处理。

(七)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起计算时间。

第三十一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核心环节之一,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凡考试(含考查)有违纪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不携带或拒不按要求出示规定的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包等)进入考场且在考试开始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4.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以及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其他违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2.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文具的;

3.未经允许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5.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逗留,并向他人泄露试题答案的;

6.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考试期间故意毁坏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但不属于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5.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课程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7.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8.其他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私自更改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某一门课程考试成绩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盗窃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某一门课程考试试卷的;

4.以纠缠、侮辱、要挟或胁迫、贿赂等方式干预成绩评定老师评定成绩的;

5.在考试过程中二人在答卷上互写对方姓名的;

6.其他严重考试作弊行为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

(五)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1.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要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替考者属外单位的,由学校将替考者交替考者所在单位处理):

(1)考试正式开始前,能主动离开考场的,经批评教育,替考者可免予处分,被替考者给予警告处分。

(2)考试进行过程中,能主动终止其替考行为的,替考者给予记过处分、被替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考试过程中未被发现,考试结束后能主动承认其替考行为的,主动承认者给予记过处分、被动承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未主动承认其替考行为,但没有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替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替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双方共同合谋,且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实施替考,事后又不主动承认的,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使用手机或者其他具有存储、发送、接收等功能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要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1)携带上述电子设备进入考场且在考试开始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上述电子设备的(处于开机状态),但未涉及考试内容,给予记过处分。

(3)在考试过程中,通过上述电子设备浏览、查询与考试相关内容的,或者发送与考试相关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在考试过程中,相互串通使用上述电子设备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事先通谋,结伙作弊或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以及买卖试题答案等各类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盗窃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多门课程考试试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私自更改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多门课程考试成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其他严重考试作弊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

(六)在校期间再次考试违纪的,加重处分

(七)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全国、全省范围内统一进行的各类考试违纪的,参照本条例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参加校外其他考试违纪的,按相关考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将个人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及其他证件或证明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各项考评、干部竞选、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及学习成绩单或签字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为逃避缴纳学费、住宿费或为获得各项资助,提供虚假信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毕业生就业、体格检查等活动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学术活动中违背学术诚信、学术道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毕业论文(设计)、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在校内外学业技能、学术、文体等竞赛活动中有欺骗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盗用他人证件或证明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九)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或参与网络刷单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非法持有他人手机卡、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的,或出售、出租上述卡或账户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校有关学生生活区、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章 违纪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五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处分考察期为3个月,记过处分的学生处分考察期为6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考察期为12个月。处分考察期自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受处分学生的考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

第三十六条 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考察期满后,符合解除处分条件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解除处分。其中,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考察期满后,符合解除处分条件者,还需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书面解除处分申请,同时附学院意见和本人思想总结。

解除处分后,学生在处分考察期外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解除处分的申报条件:

(一)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汇报思想;

(二)能认真撰写思想小结,有较突出的改过表现;

(三)在考核期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四)在考核期内思想和行动上有明显的进步;

(五)在考核期内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活动,主动参加校内公益劳动;

(六)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内有见义勇为行为或为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学院提出解除其某项处分的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处)研究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凡本条例尚未列举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确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的性质、情节、后果和所造成的影响,按相关的规章制度处理或比照本办法中最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本、专科学生,港澳台侨本、专科学生,留学本、专科学生的管理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十条 凡是法律对于学生处分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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