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大学“六铁一全”特质学生表彰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人才培养高质量发展,突出红色传承,注重铁色淬炼,强化特色打造,深入开展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意志、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铁一般本领、铁一般体魄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六铁一全”吉铁大特质学生培养,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表彰共七大类27项荣誉,分别是:
全面发展:校长奖学金
铁一般信仰:十佳大学生、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及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
铁一般意志:学业精英、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学生干部标兵、钢铁连优秀个人。
铁一般纪律:半军事化定置管理先进集体、内务标兵、遵规守纪模范、诚信青年。
铁一般担当:优秀志愿者、社会实践积极分子、优秀学生资助宣传大使、优秀心理委员。
铁一般本领:吉铁工匠、双创之星、学术之星、文化活动之星、美育之星、社团之星。
铁一般体魄:体育之星、劳育之星、新生军训标兵、新生军训优秀军训教官。
第四条 在本条例规定范围内受表彰的学生,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 表彰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等是学生表彰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各相关部门成立学生表彰评选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六铁一全”表彰评选条件及办法
第六条 全面发展:突出红色传承,注重特色淬炼,强化特色打造,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具备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一)校长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是学校学生的最高荣誉和奖励,评选条件和办法详见《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大学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七条 铁一般信仰:用铁的信仰铸魂,铁心向党,筑牢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
(一)十佳大学生
1.“十佳大学生”的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主动参加各项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在校期间无违纪现象,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所修课程成绩优异,获得过校内一等奖学金或更高级别的奖学金。
(3)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公益或志愿服务活动,有良好的社会影响。
(4)积极参加校内外文化、体育活动,为学校争得荣誉。
(5)在职业技能、创新创业、学术科技等方面,成绩显著,成果突出。
(6)无恶意拖欠学费、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2.“十佳大学生”评选办法:
“十佳大学生”评选一般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初进行,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实施。
(1)以各学院在校生人数确定评选名额。
(2)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组织学生进行申报,并推荐1-4人作为候选人上报学生工作部(处)。每名候选人的事迹需有相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
(3)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候选人进行评选排序,结合群众意见,拟定“十佳大学生”及“十佳大学生提名”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二)优秀毕业生
1.“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主动参加各项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在校期间无违纪现象,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2)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本年级同专业前5%或专业前5名(专业人数大于100人取前5%,少于等于100人取前5名)。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学习成绩名列本年级同专业前10%,并获得至少一次及以上奖学金。
(4)在校期间曾两次及以上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其中一次荣誉称号必须是“三好学生标兵”或“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5)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具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6)就业思想端正,择业观念正确,顶岗实习期间表现良好。
(7)无恶意拖欠学费、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2.“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优秀毕业生”评选一般在每年6月份进行,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实施。
(1)“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比推荐并提出初选名单。各学院对初选名单审议通过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2)各学院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工作结合起来,对志愿到边远地区、西部地区艰苦行业或国家重点扶持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或大学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运动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三)三好学生及三好学生标兵
1.“三好学生及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主动参加各项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在校期间无违纪现象,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2)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或补考课程,学习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1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30%,并获得评选学年校内奖学金。
(3)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具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4)达到我校半军事化定置管理标准,所在寝室获得过“文明寝室”称号。
(5)无恶意拖欠学费、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2.“三好学生及三好学生标兵”评选办法:
“三好学生及三好学生标兵”评选一般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初进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指导和管理,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1)“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各年级各专业在校学生数的8%。
(2)“三好学生标兵”为各专业“三好学生”中学习成绩排名前10%的,学院名额不超过本学院“三好学生”人数的10%;
(3)“三好学生”评选要经班级民主评议,由班主任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向学院提出推荐名单。各学院根据评选比例和评选条件,初审确定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四)优秀学生团干部
1.“优秀学生团干部”评选条件:
(1)政治素养过硬,理想信念坚定。政治面貌须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政治立场鲜明,思想积极上进;主动参与党团校学习及各类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不断提升思想理论水平。
(2)履职尽责务实,业务能力扎实。熟练掌握团务基础知识,恪守团干部岗位职责,严格服从团组织工作安排,坚决执行团内各项决议;对待团务工作认真负责、执行力强,保质保量完成各级团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具备无私奉献的服务精神,自觉维护团组织良好形象。
(3)作风品行端正,群众基础良好。注重个人思想道德修养,严于律己、作风优良,集体荣誉感强烈,主动维护班级及学校集体荣誉;积极参与校、院两级组织的各类活动及日常管理工作;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团费,无拖欠情况;自觉遵守学校缴费管理规定,无恶意拖欠学费、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在团员青年中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群众认可度高,评选年度在所属团支部的团员民主评议结果为“优秀”等级。
(4)组织纪律严明,规矩意识较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团内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团的组织纪律;恪守行为准则,品行端正,评选年度及评选开展期间内无任何处分记录。
(5)学习态度端正,综合表现优异。秉持优良学风,学习态度严谨认真,学业基础扎实;评选年度和评选开展期间无不及格、需补考课程,学业成绩位列班级前1/2,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位列班级前1/3,做到学业与团务工作兼顾共进。
(6)参评范围明确,团内任职资质合规。评选对象为各班级团支部干部、校院两级团委副书记、各部门部长、副部长及干事,仅限合规团内职务学生干部参评。
2.“优秀学生团干部”评选办法:
“优秀学生团干部”评选一般在每年5月初完成,由学校团委负责指导和管理,各学院团委具体组织实施。
(1)“优秀学生团干部”评选比例为各级团干部总数的15%。
(2)学校成立学生表彰评选工作组,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议、确定、公示由校团委推荐的校团委、校学生会、社团的优秀学生团干部候选人。各学院成立学生表彰评选工作组,由各学院团委确定组成人员,评议、确定、公示由各团支部推荐的优秀学生团干部候选人。
(3)各学生表彰评选工作组评议确定的“优秀学生团干部”名单,报校团委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五)优秀共青团员
1.“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良好,政治立场端正。政治面貌须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思想积极上进,主动向党组织靠拢,自觉参与党组织、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不断提升政治素养与思想觉悟,坚定理想信念,模范践行团员初心使命。
(2)严守团员义务,规范自身管理。严格履行团员各项义务,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团费,无拖欠情况;自觉遵守学校缴费管理规定,无恶意拖欠学费、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日常言行文明合规,彰显青年团员良好风貌。
(3)团籍信息规范,民主评议优良。个人团籍信息完整规范,已在“智慧团建”系统完成信息录入;2016年以后入团人员须完整填写团员编号;评选年度在所属团支部的团员民主评议结果为“优秀”等级。
(4)乐于志愿服务,践行实践育人。主动投身志愿服务工作,完成志愿者注册;积极参加社区实践计划、“三下乡”“返家乡”“学雷锋”等校内外公益志愿实践活动,主动奉献、服务群众,践行青年责任。
(5)学习态度端正,学业表现良好。秉持优良学风,学习态度严谨自律,学业成绩优良;评选年度和评选开展期间内无不及格、补考课程,学业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1/2,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位列班级前1/3。
(6)严守规章制度,纪律作风严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团内管理制度,严守纪律底线;在评选年度及评选开展期间内无任何处分记录,作风正派、严于律己。
2.“优秀共青团员”评选办法: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一般在每年5月初完成,由学校团委负责指导和管理,各学院团委具体组织实施。
(1)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比例为各支部团员总数的10%(团员数以“智慧团建”系统数据为准)。
(2)由各团支部组织召开支部大会,按评选条件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比例确定人选,向学院团委推荐。在各学院学生表彰评选工作组评议、确定、公示后,报校团委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3)评选过程中,各团支部要坚持评选标准和评选程序,并征求学院团委、辅导员、班主任的意见。
第八条 铁一般意志:用铁的意志强基,铁骨铮铮,筑牢志坚如铁的优秀品格。
(一)学业精英
1.“学业精英”评选条件
(1)必修课和限制选修课平均绩点3.5以上(含3.5),学年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应在班级的前1/2。
(2)其他评选条件与校内奖学金评选条件一致,详见《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大学学生奖励评定办法》中“校内奖学金评选条件”。
2.“学业精英”评选办法
“学业精英”评选一般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初进行,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实施。
(1)“学业精英”评选比例为各班级总人数的2%,即获得校内一等奖学金的学生,授予学业精英荣誉称号。
(二)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1.“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群众基础好,有较高威信。积极主动参加各项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在校期间无违纪现象,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2)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或补考课程,学习成绩名列班级成绩前5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30%。
(3)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和服务意识,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成绩显著。能够积极参与并带动同学参加学术技能、文化体育、劳动实践等校内外活动。
(4)无恶意拖欠学费、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5)评选对象为本学年学校各级组织学生干部。
2.“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一般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初进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指导和管理,由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1)“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各年级各专业在校学生数的8%;
(2)“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为各专业“优秀学生干部”中学习成绩排名前10%的,学院名额不超过本学院“优秀学生干部”人数的10%;
(3)学校成立学生表彰评选工作组,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议、确定、公示由校团委推荐的校学生会、社团的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各学院成立学生表彰评选工作组,由各学院确定组成人员,评议、确定、公示由各班级推荐的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
(3)各学生表彰评选工作组评议确定的“优秀学生干部”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三)钢铁连优秀个人
1.“钢铁连优秀个人”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积极向上,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2)学习成绩名列专业年级前5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专业年级前40%。
(3)评选学年内无故缺席晚训3次及以上取消评选资格。
(4)钢铁连年度考核排名在前40%。
(5)无恶意拖欠学费、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2.“钢铁连优秀个人”评选办法
“钢铁连优秀个人”评选一般在每年6月进行,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实施。
(1)“钢铁连优秀个人”评选比例为连队总人数的30%。
(2)在每年钢铁连年度考核后,满足本评选条件的学生可以持学习成绩排名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证明到学生工作部(处)申请评选。学生工作部(处)根据申请情况,按照钢铁连年度考核成绩进行排名,依据评选比例确定“钢铁连优秀个人”。
第九条 铁一般纪律:用铁的纪律正风。铁纪如钢。筑牢令行禁止的严明作风。
(一)半军事化定置管理先进集体
1.“半军事化定置管理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半军事化定置管理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参照“标兵寝室”评选要求和标准执行,详见《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大学半军事化定置管理标准及评比办法》。
2.“半军事化定置管理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半军事化定置管理先进集体”评选与“标兵寝室”评选同时进行,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实施。
(1)“半军事化定置管理先进集体”评选比例不设上下限。
(2)获得“标兵寝室”表彰的,同时授予“半军事化定置管理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对集体成员进行表彰。
(二)内务标兵
1.“内务标兵”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积极向上,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所在寝室在一学期内,在半军事化定置管理评比中,获得过三次“文明寝室”荣誉称号。
(3)个人在一学期内,未受到学校或学院任何级别的纪律处分,未因违反校纪校规被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
2.“内务标兵”评选办法
“内务标兵”评选在学校每年寒暑假前完成,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指导和管理,由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1)“内务标兵”比例为符合评选条件的寝室成员数的15%。
(2)“内务标兵”应符合评选基本条件且在执行半军事化定置管理中有积极带头作用,或对校院公寓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三)遵规守纪模范
1.“遵规守纪模范”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积极向上,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2)评选学年内从未受到学校或学院任何级别的纪律处分,未因违反校纪校规被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无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盗窃、赌博、酗酒滋事、传播不当言论等严重违反校园秩序和道德规范的行为。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课堂出勤率高,无无故旷课、迟到、早退现象,能够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4)自觉遵守校园公共场所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和校园环境,举止文明得体,待人礼貌友善。无乱扔垃圾、大声喧哗、破坏公物等不文明行为。
(5)模范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无使用违规电器、私拉乱接电线、饲养宠物等安全隐患行为。与室友关系融洽,积极营造和谐、安全、文明的宿舍氛围。
(6)自觉遵守网络信息传播法规和校纪校规,文明上网,理性表达。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参与或传播不良信息,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7)具有较强的防火、防盗、防诈骗等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能主动提醒身边同学注意安全。
(8)能积极响应并主动参与各级各项集体活动,遵守活动纪律。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自觉维护学校和班集体的良好形象与声誉。
(9)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能善意提醒或劝阻身边同学的不当行为,起到积极的监督和引导作用。
2.“遵规守纪模范”评选办法
“遵规守纪模范”一般在每年6月进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指导和管理,由辅导员名师工作室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配合完成。
(1)“遵规守纪模范”评选名额为每班级2人(班额不足20人的,名额为1人)。在评选学年内,与当学年授予的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三好学生及标兵、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荣誉称号不同时兼得。毕业年级不参加评选。
(2)各学院依据评选条件,根据学生日常表现推荐候选人,经各学院学生表彰评选工作组评议后,报辅导员名师工作室初审,重点审核候选人是否满足评选条件。初审无误后,由辅导员名师工作室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
(四)诚信青年
1.“诚信之星”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记录。在国家或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学校相关系统中无被确认的恶意失信记录。
(2)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无任何形式的考试作弊、协同作弊、替考等行为,是考场诚信的坚定维护者。
(3)在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科研项目中,恪守学术规范。无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结果、不当署名、一稿多投等任何学术不端行为。
(4)真实反映学习情况,不虚报、谎报学习进度或成果。独立完成学习任务,抵制代写、代考等违规行为。
(5)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应缴费用。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无恶意拖欠行为。
(6)在各类申请、信息登记中,真实、准确、完整填报个人信息或家庭经济状况,不隐瞒、不伪造。合理使用奖助学金,不挥霍浪费。能够做到理性消费,无过度借贷、恶意透支信用卡等不良信用行为。警惕并抵制“校园贷”“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
(7)在日常学习、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做到言行一致,重诺守信。在使用公共资源时,遵守规则,按时归还,爱护公物。能够做到拾金不昧,主动归还失物。
(8)自觉学习并宣传诚信知识、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带动身边同学共同践行诚信,主动维护公平诚信的环境,积极参与诚信主题教育并发挥积极作用。
2.“诚信之星”评选办法
“诚信之星”一般在每年6月进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指导和管理,由辅导员名师工作室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配合完成。
(1)“诚信之星”评选名额为每班级2人(班额不足20人的,名额为1人),在评选学年内,与当学年授予的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三好学生及标兵、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荣誉称号不同时兼得。毕业年级不参加评选。
(2)各学院依据评选条件,根据学生日常表现推荐候选人,经各学院学生表彰评选工作组评议后,报辅导员名师工作室初审,重点审核候选人是否满足评选条件。初审无误后,由辅导员名师工作室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
第十条 铁一般担当:用铁的担当尽责,铁肩担道,筑牢强国有我的使命责任。
(一)优秀志愿者
1.“优秀志愿者”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意识、奉献意识。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在评选年度和评选开展期间内无任何处分记录。
(3)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成绩优良,评选年度和评选开展期间内无不及格、补考课程。
(4)具有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专长和能力,带头参与“社区实践计划”“三下乡”“返家乡”大学生志愿服务进社区活动、学雷锋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时长不低于40小时。
(5)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国青年志愿者网”和吉林省志愿服务程序“志愿汇”进行实名志愿者注册。
(6)无恶意拖欠学费、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2.“优秀志愿者”评选办法
“优秀志愿者”评选一般在每年5月初完成,由学校团委负责指导和管理,各学院团委具体组织实施。
(1)“优秀志愿者”评选比例为年度参加志愿服务人数的5%。
(2)学校成立学生表彰评选工作组,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议、确定、公示由校团委推荐的学校志愿服务团的优秀志愿者候选人。各学院成立学生表彰评选工作组,由各学院团委确定组成人员,评议、确定、公示由各学院青年志愿服务团推荐的优秀志愿者候选人。
(3)各学生表彰评选工作组评议确定的“优秀志愿者”名单,报校团委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4)评选过程中,各学院青年志愿服务团要坚持评选标准和评选程序,并征求学院团委、辅导员、班主任的意见。
(二)社会实践积极分子
1.“社会实践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觉悟高,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与我校开展的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良好的集体主义观念和奉献精神。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评选年度和评选开展期间无任何处分记录。
(3)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成绩优良,评选年度和评选开展期间无不及格、补考课程。
(4)具有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所需的专长和能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的实践水平。
(5)应提交寒假或暑假社会实践鉴定表,并被社会实践单位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取得较好的社会反响。
(6)无恶意拖欠学费、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2.“社会实践积极分子”的评选办法:
“社会实践积极分子”评选一般在每年5月初完成,由学校团委负责指导和管理,各学院团委具体组织实施。
(1)“社会实践积极分子”的评选比例为年度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人数的30%。
(2)由各团支部组织召开支部大会,按评选条件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比例确定人选,向学院团委推荐。在各学院学生表彰评选工作组评议、确定、公示后,报校团委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3)评选过程中,各团支部要坚持评选标准和评选程序,并征求学院团委、辅导员、班主任的意见。
(三)优秀资助宣传大使
1.“优秀资助宣传大使”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在校期间无违纪现象,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2)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或补考课程。
(3)深入理解并能够准确传达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资助宣传相关活动,主动承担资助工作任务;
(4)勤奋刻苦,勤俭节约,乐于助人,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5)无恶意拖欠学费、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6)评选对象为学校助学圆梦服务队成员。
2.“优秀资助宣传大使”评选办法
“优秀资助宣传大使”评选一般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初进行,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实施。
(1)“优秀学生资助宣传大使”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资助宣传大使的30%。
(2)采用个人申报与学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候选人。候选人需有资助活动工作经验,按要求提交相关活动工作总结、影像资料等材料,经学院初审后上报至学生工作部(处)。
(3)候选人需进行个人述职,由学生工作处(部)成员及各学院学办主任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议、确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四)优秀心理委员
1.“优秀心理委员”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群众基础好,有较高威信。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在校期间无违纪现象,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2)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或补考课程,学习成绩名列班级成绩前5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30%。
(3)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和服务意识,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成绩显著。积极参与并带动同学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关注班级同学的心理动态,高质量完成心理委员的各项工作,配合老师做好班级同学的心理危机预防和辅导工作等。
(4)无恶意拖欠学费、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5)评选对象为学校各班级心理委员。
2.“优秀心理委员”评选办法
“优秀心理委员”评选一般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初进行,由心理健康教学与研究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由学生工作部(处)配合,由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1)“优秀心理委员”评选比例为各年级心理委员总数的30%,朋辈心理委员优先推荐。
(2)各学院学生表彰评选工作组对各年级推荐候选人进行评议和公示,并报心理健康教学研究院。由心理健康教学研究院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一条 铁一般本领:用铁的本领立身,铁般技能,筑牢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
(一)吉铁工匠
1.“吉铁工匠”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校期间能做到言行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及公益劳动;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个人无不良诚信记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省教育厅组织的国家级一类竞赛选拔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②获得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第一名及以上奖项。
2.“吉铁工匠”评选办法
“吉铁工匠”评选由产教融合研究院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二)双创之星
1.“双创之星”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在校期间无违纪现象,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2)有较强的创新创业意识和精神。积极参加创新创业类竞赛,代表学校在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原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学创杯”全国大学生创业综合模拟演训活动、中华职业教育创新创业大赛以及全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中,获得省级及以上的一等奖(含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含优胜奖)或金、银、铜牌的个人及团体成员的前五名。或者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在校期间作为第一专利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者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职业生涯规划竞赛、创业类竞赛并取得名次;或者在籍期间在校内外创办实体公司,运营良好,经济效益显著,在学生中有良好的创业教育示范作用。
如申报其他未在上述规定范围的竞赛项目,需由学校认定。
竞赛级别和类别最终根据主办单位颁发的获奖证书所盖印章认定,由省教育厅、团省委等省级部委组织的未对接国家级一类竞赛的以及国家级二类竞赛的选拔赛可以认定。各类学(协)会及分会、行业、企业等举办的技能竞赛不予认定。详见学校《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组织管理办法》。
(3)无恶意拖欠学费、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2.“双创之星”评选办法
“双创之星”评选一般在每年6月份进行,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实施。
(1)学生持获奖证书或相关佐证材料、报告到学院进行申请,各学院汇总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报创新创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审核,确定后批准。
(2)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只能授予一次“双创之星”荣誉称号。
(三)学术之星
1.“学术之星”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在校期间无违纪现象,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2)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成绩优良。在校期间,在学术科研及公共基础学科竞赛中取得一定成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以学校、第一作者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及省部级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在省级及以上报刊刊登学术论文,或参与校级或地市级及以上课题立项(前三名)。
②在校期间,在所学专业领域的北大核心期刊以学校、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或以学校、本校老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身份发表过学术论文或者担任所学专业类专著的编委。
③在公共基础学科相关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的,包括语文学科的大学生语言文字能力大赛、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数学学科的“华教杯”“华数杯”“高教社杯”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外语学科的外研社·国才杯大学生外语能力大赛、外语素养展示活动、技能发展与技术创新大赛中的外语职场综合技能应用赛项。除以上竞赛外,其他各类学(协)会及分会、行业、企业等举办的技能竞赛不予认定。在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大赛中取得成绩的,以“吉铁工匠”认定条件为准,不在“学术之星”进行认定。
如申报其他未在上述规定范围的竞赛项目,需由学校认定。
④在校期间,作为课题组成员,积极参与学校技术开发、服务、咨询等横向科研项目,且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承担实质性工作,获得劳务费报酬不低于0.6万元(劳务费为评选学年内单一项目获得或多个项目累计获得)。
(3)无恶意拖欠学费、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2.“学术之星”评选办法
“学术之星”评选一般在每年6月份进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指导和管理,由辅导员名师工作室组织实施,各学院配合。
(1)学生持相关佐证材料(证书、刊物、著作等)到学院进行申请,各学院初审后,将候选人及佐证材料报辅导员名师工作室复核。符合无误后,由辅导员名师工作室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
(2)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只能授予一次“学术之星”荣誉称号。
(四)文化活动之星
1.“文化活动之星”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在校期间无违纪现象,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2)在校期间,积极组织、参加学校的文化艺术活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代表学校在省、市级及以上各类文化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个人及团体成员。
②代表学校在省、市级及以上各类文化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或发表作品的,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个人及团体成员。
③作为核心组织者,成功举办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和创新性的学校及以上或学院重点文化活动,所组织活动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引领校园风尚方面作用突出,活动效果显著,获得师生广泛认可。
④长期担任学校各级各类校园文化传播平台的核心骨干,在内容采编、制作、播音主持、新媒体运营等方面工作出色。
(3)评选认定的文化活动级别和类别包括:
①省、市级及以上大学生艺术展演、艺术节;
②在省、市级及以上艺术作品展发表文学、艺术作品、论文;
③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心理健康相关活动、竞赛;
④省级及以上大学生社团文化节、网络文化节、高校网络优秀作品展示活动;
⑤在文学创作、艺术作品创作等方面有高质量、原创性强的作品产出,并在校级以上平台发表、展出、获奖或被校级以上媒体采用推广。
(4)无恶意拖欠学费、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2.“文化活动之星”评选办法
“文化活动之星”评选一般在每年6月份进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指导和管理,由辅导员名师工作室组织实施,各学院配合。
(1)满足评选条件中“①代表学校在省、市级及以上各类文化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个人及团体成员”的学生,持获奖证书到学院进行申请,各学院汇总初审,报辅导员名师工作室复核。复核无误后,由辅导员名师工作室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
(2)满足其他评选条件的,由各活动组织单位或校园文化传播平台主办单位进行推荐,每个单位每学年推荐人数不超过3人。各单位将推荐名单及事迹材料、佐证材料报辅导员名师工作室初审。初审无误后,由辅导员名师工作室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
(3)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只能授予一次“文化活动之星”荣誉称号。
(五)美育之星
1.“美育之星”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在校期间无违纪现象,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2)对艺术和美有浓厚兴趣和热情,是校园美育活动的积极参与者。
(3)在音乐(声乐、器乐)、舞蹈、戏剧戏曲、美术(绘画、书法、雕塑、设计、摄影、数字媒体艺术等)、影视创作等某一或多个艺术门类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或艺术表现力。
(4)创作或传播的美育相关内容(如艺术评论、赏析文章、美育知识、礼仪知识普及、艺术人物访谈、优秀作品推介、活动宣传等)质量高、形式新颖、受众广、影响力大。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介高雅艺术,提升师生审美素养,营造向美而行的校园氛围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5)积极利用自身艺术特长或美育知识,参与校内外美育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在服务中展现出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实施有效果、社会反响好。
(6)无恶意拖欠学费、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2.“美育之星”评选办法
“美育之星”评选一般在每年6月份进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指导和管理,由辅导员名师工作室组织实施,各学院配合。
(1)参评候选人由美育劳育教学研究院和各学院推荐产生,并报辅导员名师工作室初审。初审无误后,由辅导员名师工作室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
(2)美育劳育教学研究院每学年推荐人数不超过当年授课人数的1%,各学院每学年推荐人数为每班级1人。毕业年级不参加评选。
(3)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只能授予一次“美育之星”荣誉称号。
(六)社团之星
1.“社团之星”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在校期间无违纪现象,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2)学习成绩优秀,无挂科,学籍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0%以内。
(3)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对社团任务积极负责,主动承担工作,主动协助社团解决问题,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展现社团风采。
(4)服从学校安排,积极协助指导教师开展或主动参与各类相关培训学习和社团活动。
(5)参与出勤率达到活动次数的90%。
(6)无恶意拖欠学费、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2.“社团之星”评选办法
“社团之星”评选一般在每年12月进行,由团委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1)“社团之星”评选比例为社团正式在册成员的15%。
(2)学校各社团按照评选条件进行推荐,报团委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铁一般体魄:用铁的体魄固本,铁炼成钢,筑牢健康第一的生命理念。
(一)体育之星
1.“体育之星”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在校期间无违纪现象,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2)坚持体育锻炼,有科学、规律的运动习惯,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并在同学中起到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
(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参评学年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不超过2门,不及格课程通过补考后成绩合格。
(4)在校期间,积极组织、参加学校的体育活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在学校阳光体育节或新生田径运动会或全校田径运动会上获得单项第一名或破纪录的个人和单项团体成员。
②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体育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大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正式体育竞赛,在国家级及以上比赛中获得前八名(或同等级别奖项)、在省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同等级别奖项)的个人和单项团体成员。
③积极参与并完成学校及以上级别大型群众性体育活动,获得优秀运动员相关奖项的。
(4)无恶意拖欠学费、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2.“体育之星”评选办法
“体育之星”评选一般在每年6月份进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指导和管理,由辅导员名师工作室组织实施,各学院配合。
(1)学生持获奖证书到学院进行申请,各学院汇总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辅导员名师工作室复核。复核无误后,由辅导员名师工作室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
(2)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只能授予一次“体育之星”荣誉称号。
(二)劳育之星
1.“劳育之星”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在校期间无违纪现象,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2)尊重劳动、崇尚劳动、理解劳动价值。具备吃苦耐劳、积极乐观的劳动态度。
(3)按要求高质量完成劳动教育,包括劳动教育课程、劳动实践活动中的集体劳动、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等。获得每学期劳动教育学分,获得劳动实践成绩(不低于90分)。
(4)在宿舍、教室劳动值日或其他学校公共服务性劳动中,常态化参与并做出表率,劳动效果良好,起到示范作用或长期投身支教、助老、环保、赛会服务等志愿项目,深入参与乡村振兴、社区服务等生产性劳动实践,表现突出并获有关单位书面表彰。
(5)无恶意拖欠学费、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2.“劳育之星”评选办法
“劳育之星”评选一般在每年6月份进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指导和管理,由辅导员名师工作室组织实施,各学院配合。
(1)参评候选人由美育劳育教学研究院和各学院推荐产生,并报辅导员名师工作室初审。初审无误后,由辅导员名师工作室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
(2)美育劳育教学研究院每学年推荐人数不超过当年授课人数的1%,各学院每学年推荐人数为每班级1人。毕业年级不参加评选。
(3)校内勤工助学用工部门也可根据在岗学生表现,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推荐建议。各学院可以采纳推荐建议,但不单独增加名额。
(4)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只能授予一次“劳育之星”荣誉称号。
(三)新生军训标兵
1.“新生军训标兵”评选条件
(1)思想作风端正,组织纪律严格。
(2)训练意志坚强。
(3)文明、团结、先进。
(4)训练成绩优秀。
(5)内务卫生优秀。
(6)遵守学校管理规定,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2.“新生军训标兵”评选办法
“新生军训标兵”评选一般在新生军训考核后完成,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指导和管理,由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1)新生军训标兵评选比例为军训期间每个连队参训人数的5%进行评选。(连队一般由两个行政班构成,每个行政班的推荐人数为本班级参训人数的5%。)
(2)各班级要组织召开班会进行评议,按评选条件进行推荐,所在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学生处备案,报学校批准。
(3)评选过程中,各班级要坚持评选标准和评选程序,并充分征求学院班主任、年级辅导员意见。
(四)新生军训优秀教官
1.“新生军训优秀教官”评选条件
(1)思想作风端正,有很高的责任意识,全程跟训。
(2)军训工作认真细致,训练严格。
(3)本连军训成绩在全团名列前茅。
(4)本连课外活动组织好,内务环境卫生保持好。
(5)本连安全无事故。
(6)能够积极同军训辅导员和军训指导员配合,工作协调好。
2.“新生军训优秀教官”评选办法
“新生军训优秀教官”评选一般在新生军训考核后完成,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实施。
(1)新生军训优秀教官按照承训教官总数的30%进行评选。
(2)新生军训优秀教官的推荐,原则上由学生工作部(处),按照受训连队的军训队列考核成绩(占比60%)和内务成绩(占比40%)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学生各项荣誉的评选结果应由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公示,面向全校或各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等管理部门汇总审核,上报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 各项荣誉的申报者需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取消资格。
第十五条 学生个人对各项荣誉的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或校团委提起书面申诉,学生工作部(处)或校团委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结果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学生所获得各类表彰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本条例,积极配合完成表彰工作。各学院可以按照本条例、结合本院学科特点和学生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创先争优评选表彰条例》(吉铁职院发〔2022〕194号)废止。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负责解释。